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張掖市慈善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ZHang Ye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市內外熱心慈善事業(yè)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非公經濟組織及其他慈善機構自愿參加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籌募慈善資金,廣泛開展慈善救助和公益活動,充分發(fā)揮慈善事業(yè)在扶貧濟困中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文明進步。
第四條 本會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張掖市民政局,接受張掖市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張掖市丹霞東路21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集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機構的捐贈、贊助。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市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根據政府委托儲運、發(fā)放救災物資;實施救助和慰問等。
(三)慈善救助。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孤、助殘、助醫(y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幫助困難群眾改善生活和健康狀況。
(四)公益援助。支持和參與文化、教育、衛(wèi)生、環(huán)保等社會公益事業(yè),組織熱心慈善事業(yè)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五)交流與合作。參與和組織慈善交流活動;加強同市外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系和合作;推動全市慈善公益組織的互動與協作,策劃和實施慈善救助項目。
(六)宣傳與激勵。宣傳慈善理念,普及慈善文化,加強慈善理論和實踐研究,推廣先進典型,表彰慈善先進單位和個人。
(七)學習培訓。組織全市慈善工作者及志愿者開展學習培訓,動員、鼓勵、指導、組織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服務活動。
(八)指導與服務。對單位會員進行業(yè)務指導;組織出版有關慈善事業(yè)方面的書刊、資料,介紹慈善事業(yè)的理論和經驗,及時收集、傳遞慈善扶貧信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慈善事業(yè),對慈善事業(yè)有一定貢獻;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加入本會的合法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非公經濟組織及其他慈善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慈善事業(yè);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社會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慈善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有捐贈或資助的單位會員享有署名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托或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單位)如有違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張掖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議案和報告;
(四)審議批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入、退會或除名事宜。
(五)審定本會的內部機構,制定各種制度;
(六)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七)負責本會終止時的財產清理和善后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6名,秘書長1名。每屆任期5年,連續(xù)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領導機構人數可視需要調整。常務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法人負責制。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治素質好,責任意識強;
(二)熱心公益事業(yè),富有愛心和自我奉獻精神,具有較強溝通協調能力和組織領導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jiān)事長組成,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按章程規(guī)定行使決策權。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zhí)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和執(zhí)行本會工作制度;
(三)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非領導職務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研究協會日常工作中需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查提出和確定本會重大事項的處理意見并組織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督促落實;
(五)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提出辦事機構專兼職人員的聘用,報請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jiān)事會,成員為3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任期和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jiān)事、監(jiān)事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jiān)事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監(jiān)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jiān)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jiān)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三)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發(fā)現有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愛心人士及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費:
本會單位會員年會費不少于1000元;個人會員年會費不少于100元。
第二十七條 經費使用范圍:
(一)舉辦、資助各類慈善事業(yè)和公益事業(yè);
(二)開展社會救助,幫助社會孤、老、病、殘、幼、貧等最困難的群眾;
(三)開展慈善活動的費用;
(四)符合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它費用;
(五)本會開展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民發(fā)〔2016〕189號)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第二十九條 向本會捐贈善款善物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有關政策,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本會出具經財政部門統(tǒng)一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定期向捐贈者和本會報告經費的使用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在中共張掖市社會組織黨工委領導下,開展黨的活動,指導推進本會黨建工作,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zhàn)斗堡壘,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yè)發(fā)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堅持募捐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符合規(guī)定的慈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公開內容包括:
(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二)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條 本會開展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開展定向募捐時,應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慈善事業(yè)。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24日張掖市慈善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